释义 |
现实中,有不少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签订了投资协议后,由于在后期(工商登记尚未变更)履行过程中出现各种矛盾便起诉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并返还投资款,这样的诉请会被支持吗? 上面这个问题的本质是投资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主要是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守约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约定 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权可以改变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只要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由上可见,如果投资协议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那么投资人可以通过主张约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但倘若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是否能够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来解除合同呢? 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合同目的,一般而言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的目的是获得目标公司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鉴于此,有的投资人认为其投资后目标公司未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其未取得股东身份,投资协议的目的落空了。实际上这种观点并不正确,因为未办理工商登记并不影响投资人取得股东身份,工商登记本身并非设权行为,未进行工商登记只是不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 在投资人与股东发生矛盾后想通过解除投资协议取回投资款,基本上是行不通的,摆在投资人面前的可以是先要求变更工商登记,此后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投资有风险,投资之前可以向律师进行咨询,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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