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香港特区新的选举制度对选举委员会改动最大,人数由1200人增至1500人,选委会的职能也由过去只负责提名及选举行政长官,扩展至提名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所有立法会选举参选人日后均须取得选委提名。立法会也由70席增至90席,选委会议席按“432”比例分配,即选委会40席,功能界别30席,地区直选20席。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