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朋友恋爱期所产生的费用需要偿还吗? |
释义 | 男女交往期间的一些费用,需要视情况具体分析其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男女在亲密交往期间甚至于是同居期间,往往也会产生一些财产纠纷。不同于离婚纠纷,由于男女不具备法定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法定的共同财产问题,但一些分割的规则是可以参照婚姻相关法律的。 《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总的来说,男女朋友交往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同居)的处理原则为: 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让无过错方多分,甚至于全分; 2.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属于自己的财产,归其个人。 当然,对于交往期间的费用,还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方面,如对于日常发放的红包、转账等,是个人的财产,还是共同财产,是否属于借贷性质,这方面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520、1314等明显带有感情色彩的红包、转账,通常按赠与处理,为一房赠与给对方的个人的财产,不用返还,也不用分割。而如果是标注有或有借贷性质的聊天记录的,则可以按照借贷处理,可以要求返还。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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