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既往肝炎是否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证明来获得保障?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对于提出合法理赔要求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重要情况,导致保险公司误解,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履行及时报案、举证、协助调查等义务,也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对提出合法理赔要求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发展或者损失的减轻负有重大过错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及时报案、举证、协助调查等义务,致使保险人不能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程度的,保险人可以根据该义务的履行情况或者违约程度,相应地减轻赔偿责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时没有如实说明既往肝炎的情况,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案、提供证明材料,保险公司有可能拒绝赔付。如果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多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既往肝炎与保险事故无关,且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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