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广告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其中没有对互联网站从事广告业务办理登记的规定。在实践中,工商行政机关无法对互联网站发布广告进行有效监督,更何况还有无数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 从现实情况出发,由于网络广告本身数量庞大,很难通过登记方式来规范发布行为,以及约束网络广告发布者。广告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逐一审查已不现实。中小互联网站内部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广告的承接、设计和发布,没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也不能严格审查广告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以及广告宣传产品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