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枉法仲裁罪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什么是枉法仲裁罪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枉法仲裁罪: (一)行为人须是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它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 枉法仲裁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枉法仲裁罪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枉法仲裁罪。所谓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枉法仲裁、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行为人具有枉法仲裁的行为。 枉法仲裁罪的一般行为表现是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且情节严重。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罪的客体是正常的仲裁活动和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 枉法仲裁罪都是在司法过程中因违背事实和法律而涉及的一种犯罪,对于一般大众而言,二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太容易区分,所以笔者在此对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在此作一比较。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三款对枉法裁判罪规定如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关于枉法仲裁罪的法律规定为:“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文字对比,可以发现枉法仲裁罪草案与枉法裁判罪法条在罪行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规定如出一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枉法仲裁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责任的人员,而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法院中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 枉法仲裁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增的一个罪名,至新增以来,司法实践中处以这种罪名的具体案例并不多见,因此了解什么是枉法仲裁罪,枉法仲裁罪与枉法裁判罪的区别是什么十分必要,如果您对该罪名还有更多具体的问题,笔者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他们一定能针对您的具体个案给您满意的回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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