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办理了户口迁移证还没有落户,现在后悔了,请问怎样才能回到原来的户籍所在地 |
释义 | 户口迁回原籍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可以委托亲戚或朋友代办。持有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在到达迁入地后需将证件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遗失需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后三日内(城市)或十日内(农村),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户口迁回原籍的条件包括配偶户口在当地且有住房,迁入地同意接收,咨询原籍派出所确认。 法律分析 一、户口迁回原籍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吗 1、户口迁回原籍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只要是符合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可以委托原籍相关的亲戚朋友办理,户口迁移证不需要本人回去。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须在有效期内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的重要凭证,因此公民在户口迁出后要妥善保管好户口迁移证,不得遗失、涂改以及转借,若因不慎将户口迁移证遗失,应立即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户口迁回原籍的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有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 2、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结语 户口迁回原籍不一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符合户口迁移落户条件的人可以委托亲戚朋友代办,持证人需将户口迁移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口迁移证是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如遗失应及时报告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户口迁回原籍的条件包括配偶户口在当地并有住房,村居委会及户主同意接收,并不改变非农业户口性质。可咨询原籍地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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