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动产质押的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动产质押有以下特点: (1)动产质押的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出质; (2)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3)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 (4)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