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