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之间的年金关系转移接续; 2.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期间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业年金; 3.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试点养老保险转入职业年金。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