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双方具有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4、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