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第196条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信用卡诈骗罪,其立案标准如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一、信用卡盗刷罪处罚标准 信用卡盗刷罪立案标准: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二、信用卡诈骗案最新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最新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量刑标准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既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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