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1条? |
释义 | 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多立足于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特别要求,彰显出我国刑事司法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促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意思就说未成年犯罪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一年以下的,如果表现好可以不起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中心思想是希望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错的机会,不希望他们有案底。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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