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辽宁省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盘锦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零点至次年4月1日零点。同是也规定了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如果有剧烈降温等极端天气还会提前供暖。南方没有采暖期。 法律依据 《辽宁省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供热期间热用户室温必须达到16℃度(含16℃度)以上。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必须分别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