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车管所出具《吸毒驾驶人核查函》,传真或发往县(区、市)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吸毒人员或常住地。核查单位收到核查函后,应当尽快完成核查工作,并出具《吸毒驾驶人信息核查意见表》; 2、《吸毒驾驶人信息核查意见表》应当首先由吸毒者住所地或者其经常居住的派出所出具意见书,写明吸毒者的个人情况、吸毒记录、吸毒治疗记录和需要办理驾驶证等内容; 3、吸毒者携带派出所出具的《意见表》,到县(区、市)公安局(分局)禁毒大队进行核查,同时申请进行药物尿检测。缉毒大队在吸毒银行对吸毒者的现行控制情况进行核实,并打印其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加盖公章后提交车管所; 4、禁毒大队对吸毒人员的药尿应定期至少进行三次检测,每次检测间隔至少七天,并出具科技部门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阴性,由禁毒大队出具意见,并附于以前的检测报告。然后参加科目一到科目四的考试,考试合格后就能领取新的驾驶证了。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