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义务兵、初中级士官因病治疗未结束的可以在师级审核后在以当前军衔延长一年服役期。 2、专业岗位没有接替人员按相应审核权限审核可以延长服役期一年。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