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主体_限于国家。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其“权力”只能由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依据“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性质和我国《宪法》、组织法等法律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规定,实际代表国家行使“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权力的国家机关是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都无权“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