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谁为房屋质量买单 |
释义 | 二手房买卖中一般约定由卖方在房屋质量出现问题时,承担责任。具体如何处理房屋质量问题,应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内容为准,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开发商负责维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一、试用期满后的沉默视为承诺购买吗 是的。买受人接受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限内,向出卖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承诺或者拒绝购买标的物的表示。 如果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出表示的,买受人的沉默行为,视为对出卖人的购买承诺,当事人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安置房转让协议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安置房转让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 2、房屋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3、房屋的价款; 4、支付房屋的时间; 5、交付房屋的时间; 6、双方权利义务;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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