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
释义 | (一)直接分割 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问题,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知,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1)双方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双方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照片;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出让合同书(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合同); (6)双方主管单位证明书; (7)实地勘测图; (8)土地估价报告; (9)城市规划许可证和位置图; (10)联建联营同意转让证明; (11)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 (12)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并附分割平面图; (13)其他材料。 (二)间接分割——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销售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说当买受人取得房产,其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对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2、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3)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4)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是可以的,需要明确是直接分割还是间接分割,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割还是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后的分割。两者不仅有区别,限制条件也有所不同,产生的税费也不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