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方式 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地域的先占; 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 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 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 五是添附或附和; 六是因时效取得。 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和法律上其他权利的取得一样,在法理上分为原始取得和法律行为取得,后者也被称为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时不计原所有权人的意愿,如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来源即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只依据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而法律行为取得则相反,取得人取得权利必须依靠原所有权人的意愿。房屋产权的取得与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一样,意味着不但有人取得这个物的所有权,同时必须有人放弃这个物的所有权。 在各国民法通例上,不动产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六种 一是先占取得,如对无主地域的先占; 二是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 三是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 四是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 五是添附或附和; 六是因时效取得。 我国公民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则较少,原始取得仅是自建房屋,但必须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审批,而具其处分权要受到极大的限制,如农宅。更多的是继受取得,如买卖、赠与、交换、继承等。先占取得和善意取得以及时效取得在我国法律尚无定论。添附取得、附和取得的规定也不够明朗。相信物权法出台后,物权取得的方式会在法律上得到明确。 综上所述,房屋不动产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有六种,常见的就有买卖、转让、继承等情况,都是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得方式,其他的也包括国家行为和一些因时效取得的情况,都是属于原始的取得方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