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行政立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要求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确保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并如期全面实施,以实现到2020年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目标。 法律依据: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六条 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 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第八条 申请康复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8岁的残疾儿童件的限制,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第九条 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 第十条 救助内容包括: (一)视力残疾儿童。 1.视力矫治手术。为经诊断可以通过手术提高视力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手术救助。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盲用电脑软件、台式电子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 3.基本康复训练。为进行视力矫治手术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为经评估需要进行视觉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1.人工耳蜗植入。为0—6岁经评估符合植入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前筛查、人工耳蜗设备、手术费用救助。 2.辅助器具适配。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助听器(双耳)验配服务。 3.基本康复训练。为人工耳蜗植入术后或佩戴助听器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三)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1.肢体矫治手术。为经评估符合实施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肢体矫治手术救助。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儿童助行器、日常生活辅具、站立架、矫形器等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配备防走失腕表等辅助器具。 3.基本康复训练。为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康复救助。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区康复救助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增加辅助器具产品种类。 各市、县(市、区)确定的救助标准不得低于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并建立科学合理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康复救助应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进行,并在补助标准范围内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优先纳入“健康扶贫工程”、“顺风耳”行动等政府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亥疾儿童按自治区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予以保障。其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支出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或乡镆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他人、社会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县级残联审核。 第十五条 审核。县级残联应当设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站式”服务窗口,并安排专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县级残联应与同级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县级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或电话通知残疾儿童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不通过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监护人对未通过审核理由有异议的,应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市级残联提出申诉,市级残联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各市、县(市、区)残联可建议受助残疾儿童按照就近方便原则接受康复救助。必要时,可根据残疾儿童实际情况,由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第十七条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以上残联根据康复服务实际进展情况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以上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以上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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