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支付款项确认收购企业是否拥有全部产权 |
释义 | 收购企业过程中何时拥有目标企业的全部权益,由双方合同中约定,与是否付清收购款项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对此也没有强制性规定。 一、企业兼并有哪些风险 企业兼并的风险有: 1、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法律风险,是指双方在并购前隐瞒一些不利因素,并购完成后给对方或目标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现实中,更多的是被收购方隐瞒一些影响交易谈判和价格的不利信息,如对外担保、对外债务、实际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等。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被埋下巨大的潜在债务,使得并购公司的成本惨重; 2、律师为并购提供法律服务,要注意尽量不要违反并购的法律规定,这体现在信息披露、强制收购、合法程序、一致行动等方面。如果董事会在收购上市公司时没有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或者独立董事没有单独发表意见,导致程序违法; 3、由于一些并购不是两相情愿,目标公司面临敌意收购时,为了争夺公司控制权,董事会必然会采取一些反并购措施。有些反收购措施自残严重,过于关注管理层利益,有些与法律冲突,极大地损害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导致并购两败俱伤。 二、收购公司打工是什么意思?有哪些风险? 收购公司是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诉讼风险有:目标公司是否合法地与其原有劳动者签订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足额以及按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是否按时支付了员工工资等等。 三、企业如何防止股权收购 企业防止股权收购具体如下: 1、收购是一种经济行为,不一定不利于目标公司的发展,可以实现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双赢; 2、为防止企业不被股权收购,股东应妥善管理和经营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3、股权收购只是一种收购方式。企业应综合考虑股权收购对企业发展的利弊,不要盲目理解股权收购对企业发展不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73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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