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缺席裁决是相对于对席裁决而言的,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并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仲裁庭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的活动,一般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陈述、辩论的情况下进行并作出仲裁裁决,但是,在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可能会发生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仲裁审理的顺利进行,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同时,规定缺席审理与缺席裁决制度,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维护。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