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在公安的户政部门开具。 身份证变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提供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人口信息主项变更申请审查表》(16周岁以上申请主项变更提供)(原件1份)。 身份证变更的程序如下: 1、人口信息主项变更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报分局人口科审核(其中对18周岁以下变更名字作出终审决定),分局人口科上报市局人口处审批,市局人口处接到上报材料后,由市局人口处作出终审决定,派出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2、人口信息非主项变更审批和程序,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审决定; 3、时限,主项变更人口信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18周岁以下名字变更20个工作日)办结,非主项变更人口信息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