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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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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0:3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