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
释义 | 1、契约型基金,也称为信托制基金。这类基金通过契约的形式确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类型下,投资者与管理人,管理人与托管机构订立契约。由投资者出资认购基金份额,同时享有基金运作带来的收益。由管理人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并且按照契约约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方式运作基金资产,同时有权根据基金的业绩收取管理费和利益分成。由基金的托管人按照约定方式进行资产的核算与保管,同时监督管理人投资的行为。这种模式在国内已有了成熟的经验,例如借助信托通道发行的阳光私募。 2、公司型基金,这类基金是要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所筹集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公司型基金设立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基金章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股份制公司组织架构,由有共同目标的股东共同出资认购公司的基金份额,同时成为了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公司管理、投资决策、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等股东权利。其投资运作过程主要受到公司的董事会监督,以此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合伙型基金,是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所筹集的资金为独立财产。这类基金由普通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人两部分组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两者分工协作,普通合伙人充当合伙基金管理人,进行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且对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同时以其所出的资金为上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模式下,有助于促进普通合伙人谨慎地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同时对有限合伙人来说,其风险可控。 想要了解私募基金,首先就是它的基本定义,最好是把它与公募基金放在一起做比较,看它们筹集对象的不同之处。私募基金的筹集对象主要有:国企、民企、或是上市公司的闲置资金,政府引导基金、社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基金以及民间个人的闲置资金。是其次就是了解它的组织形式,一种是契约型基金,一种是公司型基金,另一种是合伙型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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