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规定是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股东大会一般是每年召开一次,若是公司有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所定的三分之二等情形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