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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有哪些
释义
    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的职权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为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防止合作社的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章程具体规定,通常包括: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是为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监督,防止合作社的有关负责人滥用职权。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置一名执行监事,也可以由多人组成监事会,还可以不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而由成员大会直接进行监督,以体现民主管理中成员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合作社是否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应根据需要而定,在章程中加以规定,并在章程中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任期和议事规则。
    一、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监事可以担任会计吗?
    不可以。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管。
    《公司法》第5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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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