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投资保险产品协议中一般会载明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但是实际情况可能会出现投资亏损或者低于承诺收益的情况。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保证或承诺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出现收益未达到约定的情况,根据协议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投资人可以向合同另一方寻求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投资保险产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收益情况,则需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关于相关投资保险产品的法规和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上的约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因合同发生争议,依照合同约定处理。 2、《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率、红利分配等事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3、《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根据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业务时应以保险原则为基础,根据实际风险和经济效益自主决策,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保本或者保收益。” 4、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颁布的关于保险产品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保险监管问题的通知》(证监办发〔2014〕115号)、《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发〔2016〕2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