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是社会团体?还是
释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而非追求营利。其特征包括宗旨与目的不同于企业,以社会公益为重,以及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的区别,不得将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给成员。
    法律分析
    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一是看其宗旨和目的。所有的企业,包括服务类型的企业,其宗旨就是通过其经营活动而获取最大的利润,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同,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二是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来区分。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拓展延伸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如何界定?
    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界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我国《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分享收益的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既有社会团体的属性,又具备企业的经营特征。在法律上,合作社被认定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其性质介于社会团体和企业之间。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其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愿加入和退出的原则等方面。因此,合作社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结语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营利性企业在宗旨、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而非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在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剩余财产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能在成员中分配。合作社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既具备社会团体的属性,又具备企业的经营特征,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利。在经济活动中,合作社扮演着重要角色,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三章 成 员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三章 成 员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三章 成 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3 8: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