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新一轮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广西自2010年起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截止到2012年已经3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对征地补偿标准要求,每两到三年要对统一标准进行更新和提高。 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广西组织完成了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的编制工作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调整更新后,全区平均征地补偿标准为3.37万元/亩,比上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平均上调12.1%,年均上涨4.03%,与广西年均消费价格上涨幅度一致,遵循了新旧成果平稳过渡、略有提高的原则。而且这一标准是强制性、刚性标准,不得随意调整。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统一执行新标准,实现同地同价。 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赋予了市县适当的灵活处置权。如遇到跨区域补偿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提高,提高幅度控制在自治区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左右。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自行制定和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如何减少相邻乡镇之间的土地补偿的差额问题,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做出平衡,要求控制在5000元/亩以内,比上一轮下降了30.05%。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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