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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企单位如何解决?
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和计息始期,未约定的应参照约定。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滞纳金与利息性质不同,可另行约定。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承包人应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不能将增加部分作为让利。
    法律分析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因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量增加,为公平起见,承包人应当明确约定固定价风险范围之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比如将材料价格涨幅度、工程量增减量或工期超过某限度等作为可调条件。另外,承包商不要约定将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导致价款增加部分作为让利,否则不能请求追加工程款。
    拓展延伸
    国企改革的关键措施
    国企改革的关键措施是确保国企的市场化运作和有效管理。首先,国企需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来激发企业活力,提高效率和竞争力。其次,加强国企的内部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此外,国企还应加强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同时,要加强监管力度,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确保国企的合规经营。最后,要加强国企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认可度。通过以上关键措施的实施,国企将能够实现改革目标,提升竞争力,为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结语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的支付和调整应遵循相关约定和法律规定。同时,承包人应明确固定价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避免对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部分作让利要求。国企改革需要市场化运作、有效管理、内外合作和社会责任等关键措施的支持,以提升竞争力和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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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5:0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