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定无主遗产属于谁 |
释义 | 卢子彬生前是海沧区某事业单位的一名退休人员,其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2007年11月11日,卢子彬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卢子彬的父亲、母亲和哥哥卢伯缓早年病故,无其他继承人。卢子彬退休后由其侄子卢铭衍照顾日常生活起居,卢子彬病逝后,丧事亦由卢铭衍操办,卢铭衍为其购买墓地花费68000元,加上办理丧葬的其他事宜总共花费9万余元。 2015年6月25日,卢铭衍收到卢子彬生前工作单位出具的《厦门市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通知书》,告知卢子彬有一笔住房货币补贴金额为97500元,已存入卢子彬的公积金账户。卢铭衍遂向海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卢子彬名下的该笔住房货币化补贴97500元及其利息为无主财产,因卢铭衍为卢子彬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故请求判令上述款项归卢铭衍所有。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卢子彬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其父母、哥哥已在卢子彬去世之前相继病故,卢子彬去世时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卢子彬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问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无人继承的遗产要宣告为无主财产,判决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相关意见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本案中卢子彬退休后由申请人卢铭衍照顾日常生活起居,丧事亦由卢铭衍操办,根据卢铭衍提供的证据,其因办理卢子彬丧葬事宜的费用加上照顾日常起居的费用,实际支付费用已高于本案涉诉遗产价值,故本案涉诉遗产可归申请人所有。 综上,法院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善良风俗在司法裁判中弥补了法律缺失 本案承办法官罗小茜在接受采访时分析,在我国传统习俗中,未生育子女的叔叔伯父,通常由侄子进行赡养,并对其养老送终,这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所遵从的伦理要求。法律上对侄子没有规定赡养义务,亦未赋予侄子对叔伯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继承权。“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对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作‘一刀切’式的简单规范,再精密细致的国家法也无法对社会进行完全的涵盖,无法对千变万化的人类行为和社会活动给予精确的规定。”因此法律存在着真空区域。而善良的民俗习惯凝结着社会大众的普遍性的价值判断准则,如果我们将善良风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过程,就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缺失,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 本案通过判决对叔叔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侄子有权取得叔叔的遗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人遵从这一良好的风俗习惯,促使善良风俗发扬光大。本案的裁判结果正是对善良风俗习惯作出的积极评价和回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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