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认贷不认房新政 |
释义 | 公积金认贷不认房新政如下: 1、职工名下无房、无住房贷款记录、有商业贷款已结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成;(有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不符合公积金首套房政策); 2、家庭名下1套住房、无住房有公积金贷款记录(已结清)执行二套房政策,首付比例不低于4成; 3、临安区与主城区保持同步; 4、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2次(与原政策一致); 5、发生修改网签合同的业务,未审批完成的,可按新政策审批;已审批完成的按老政策执行;已录入成功的公积金业务不做调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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