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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释义
    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在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是实施以后的,只能由男女双方协商解除。
    一、男女同居算合法夫妻吗?
    同居算不算合法夫妻,要分情况: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按事实婚姻来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只能算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配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民法典是否取消了事实婚姻
    《民法典》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民法典实行后,在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了,现在被称之为非婚同居关系。不过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还是按事实婚姻处理。
    三、离婚后同居的是不是事实婚姻
    离婚后的同居不算事实婚姻,应属于同居关系。法律规定,只有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在这之后,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都不会构成事实婚姻,因为我国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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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2 5: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