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公民因为环境污染遭受到了损害,公民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者或者是损害单位赔偿,或者就此纠纷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如果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置方法不满意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要先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投诉,由环保部门要求污染企业改正,之后在就环境污染的问题由环境行政部门调解处调解赔偿事宜,协调不成的,受害者可以作为原告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