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落地管控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1、密切关注全国各地疫情形势,及时动态掌握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情况,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和基层网格化管理模式,依法依规落实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蓉人员、红黄码人员、外省口岸入境人员排查,精准科学落实健康监测、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健康管理服务措施,坚决做到“应排尽排、应检尽检、应管尽管”。 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院感防控工作制度,全面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规范发热、呼吸道症状等患者接诊、筛查、留观、转诊工作流程。要加强发热门诊管理,规范“三区两通道”设置。定点医院要强化隔离病区管理,确保人流、物流、空气流三分开,严防交叉感染。要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全员培训,切实增强医务人员院感防控意识和敏感性。 3、强化疫情多点监测预警,按照《成都市新冠肺炎检测技术方案(2021年版)》要求,坚持“人、物、环境”同监测,根据疫情形势,增加高风险岗位人员、物品和环境监测内容和频次。同时,加强常态化监测质量控制与结果应用,确保疫情防控“四早”措施落实落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哨点”“探头”作用,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病意识,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及时就诊。 4、坚持“管行业就要管疫情防控”,严格落实落细各行业疫情防控措施。特别是建筑业、旅游业、餐饮业等用工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的行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季节性、临时性用工人员健康监测,主动询问其旅居史。各级各类学校要做好开学准备,学校疫情防控条件达不到疫情防控要求、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有效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不到位的不能返校;严格落实师生员工开学前14天自我健康监测,对高风险师生员工按要求完成核酸检测、隔离等措施后方可返校,严防带病带风险返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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