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改变用途需要的审批申请材料有:变更申请表、土地证、宗地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意见、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原出让合同、出让金及契税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码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