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人类生产发展的需要:人类自身的生产,必须与物质生产相适应,即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如果人口增长超过了人类的衣、食、住行所需生活资料的生产,就会影响人民生活情况水平的提高,加剧人多地少和就业难等矛盾,影响教育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实行计划生育不但有利于母亲和子女的健康,有利于工作学习和家庭经济生活,有利于下一代的培养与教育,而且还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兴旺、民族繁荣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2、我国国情的需要:在人口稠密的国家或地区,提倡计划生育;在人口稀少的国家或地区,则采取有利发展人口的措施;在现代世界性人口猛增,每35年人口就增加一倍的情况控制下,节制生育便成了计划生育中的主要控制作用问题。节制生育是按照夫妇的愿望,采用科学的暂时避孕的或永久性绝育的方法,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的次数与时间。 3、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