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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别除权是什么意思
释义
    别除权是依破产程序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个别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财产担保制度为法律基础,是担保物权在破产法上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征: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是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别除权基础的担保债权须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已存在。
    一、别除权行使的期间是什么
    1、在破产整顿期间别除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
    别除权人行使权利是否应受破产整顿程序的限制,一直是破产整顿中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非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
    一般来说,如不进入和解整顿程序,该期间不会持续太久,因此限制别除权的行使不会对别除权人的权益造成太大的影响。但是如进入和解整顿程序,如整顿不成功,至破产宣告前此程序最长可达2年之久。
    2、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仍可行使权利。
    有人认为,别除权人必须在破产期间内行使权利,如在此期间未行使别除权,至破产终结后因主债权消灭和担保物所有权消灭,别除权人再行使权利将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别除权人在破产终结后仍可行使权利。
    别除权人在破产期间未行使权利,有主客观两方面原因:
    (1)主观原因。如考虑到担保物将有增值可能,为选择更佳时机,别除权人不愿在破产期间变现;别除权人有可能不知破产发生等;
    (2)客观原因。如虽通过多次拍卖或变卖,担保物在破产期间仍无法变现;破产企业为抵押人而另有债务人的情形下,如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别除权人不能在破产期间行使权利。
    二、别除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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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2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