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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释义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服刑、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农村集体经济是指主要生产资料归农村社区成员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实的经济组织形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改变了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本经济体制,村级集体经济成为农村基本的经济组成部分。
    拓展资料:“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户籍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第5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农村的风俗习惯,笔者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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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7: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