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支持范围和对象:该专项实行项目制管理。根据国家年度下达补助资金额度,按因素法分配到各市州,由市州分指标到辖区主产县(市区)。2019年对新建、改扩建种猪场、规模猪场(户)和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户)异地重建等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优先支持生猪调出大县和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申报项目。补助对象生猪规模为年出栏在2000头至50000头之间;新建的规模化养殖场(种猪场)相关用地、环评等手续齐全,种猪场还需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改扩建的养殖场(种猪场)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登记备案。 2、支持内容和标准:主要支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和种猪场建设动物防疫、粪污处理、养殖环境控制、自动饲喂等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中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助金额在5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 3、申报部门和流程:项目申报主体填写《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审核上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联合审核后确定推荐项目清单,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和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