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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满法定年龄生孩子怎么办
释义
    一、没到法定年龄生的小孩怎么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即可。
    没到法定年龄,未办理生育指标都算是计划外超生,虽然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被依法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但那属于计生部门的管辖范畴,与派出所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二、没到年龄生小孩要罚多少钱。
    没有处罚,但是要上交社会抚养费。《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扩展资料: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民法典律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中国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新加坡、日本规定男为十八岁、女十六岁;俄罗斯规定为十八岁;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中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修改民法典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
    三、没到结婚年龄生的小孩,现在去上户口会罚款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的规定办理即可。 虽然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应被依法征收相应的社会抚养费。但那属于计生部门的管辖范畴,与派出所无关。 把征缴社会抚养费与申报户口强行捆绑在一起,剥夺了公民依法申报出生登记的权利,是造成大批“黑人、黑户”的主要原因。 早在2014年2月15日,山东省公安厅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公通201474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大出生登记管理力度。依法申报出生登记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要强化宗旨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出生人口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权利。特别是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绝不允许造成“黑人、黑户”。
    四、没到法定年龄结婚生子违法吗
    由于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就非婚生育的处理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对“非婚生育如何处理”,还得按当事人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一般来说,“非婚生育”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满法定婚龄生育;二是已满法定婚龄未经结婚登记生育。但不管是哪一种,该生育行为均被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定性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都要接受行政处理,都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习惯上被人称为罚款)。所不同的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中,前者比后者征收的更多。但这一切,仅仅是程序违法。如果说,在双方离婚并已生育子女的情况下非婚生育的,那就涉嫌超生,涉嫌实体违法。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超生(根据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以认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远高于以上的两种“非婚生育”,且公职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受党纪和政纪的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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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7:3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