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试用期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满半个月,突然不上班,电话通知单位辞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但用人单位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工资是劳动报酬,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时按提供的劳动一并结清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