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有偿占用土地的税赋,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它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对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以及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土地使用人需要代为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分析 一、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还有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由土地使用人来交土地使用税。 二、 结语 土地使用税是一种有偿占用行为税类型,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征收。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对于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以及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土地使用人应负责缴纳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法律依据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