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1年的发票能做到2022年吗 |
释义 | 这得分为几类情况: 1、2021年发生的成本费用,2021年已经开具发票,但由于各种原因,2022年才收到发票。 2021 年末成本费用按发票金额确认,不附带任何附件。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到原记账凭证上,在发票收到当期确认进项税额(可抵扣专用发票)。 如在次年终结付前取得相应发票,可在当年终结付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如果在次年终结前未取得相应发票:在当年终结时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当年进行补偿(当然,不得超过5年)。 2、经济业务发生在2021年,付款也是在2021年,但发票只在2022年开具,2022年发生的费用也填在发票的项目栏。 年度终了,按照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金额调整原预估金额。取得发票与预计金额存在差异的,取得发票的时间点发生在财务报告出具前的,应当调整当年会计、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间点发生在财务报告之后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更正,但进项税额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一般来说,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原则上不允许报销2021年和2020年的费用。但是,发票跨年报销问题客观存在于每个企业中。所以,如果费用真的发生了,也可以跨年记入账户,申报可以抵扣,但期限不能太长。补发票时间超过5年的,不计算在内。 开具发票的时间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采用预付款、托收承诺和委托银行收款的结算方式,以货物送达之日为准。 2、采用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之日。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 4、货物交由他人托运时,为收到受托人寄出的托运单之日。 5、具有两个以上机构并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进行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以货物转移之日为当日。 6、以投资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提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的,为货物转让之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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