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形资产土地怎么摊销 |
释义 | 无形资产土地摊销如下: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入账后,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一般为50年,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规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3、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当将尚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无形资产土地摊销的条件有: 1、土地使用权用于无形资产投资; 2、使用年限有限,并需要摊销; 3、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 4、使用年限有限; 5、土地使用权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土地摊销所需材料如下: 1、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应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入无形资产科目; 2、按照土地使用证上规定的年限进行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3、在无形资产土地使用证的规定使用年限中,企业利用该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应将无形资产剩余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无形资产土地摊销的规定如下: 1、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除了土地使用权外,其余无形资产应把净残值算入摊销。把摊余价值算入财务费用; 3、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六个月内开始摊销。处置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4、除了土地使用权外,无形资产应把净残值算入摊销。把摊余价值算入财务费用; 5、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只有一种,即直线法; 6、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7、经营期不满十年的,摊销金额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 8、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算。 综上所述,无形资产土地摊销的年限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规定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如果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税法规定按10年摊销。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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