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受贿什么意思 |
释义 | 贪污受贿的行为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占有国有财物的,同样构成贪污。 一、德州贪污罪刑事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村民小组长违法谁管 村民组长违反法律,纪委会管,检察院也有权调查。如果因为贪污就要接受刑法处置。贪污公款属于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无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能。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从最后一款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即采取了这样的设置,即便是无身份者参与,也可以共犯论处。即:参与贪污的无身份者也可能作为共同正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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