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贪污受贿是指在执政者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中,违反工作职责、越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以谋取个人私利为目的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通常是为了提高个人的地位、名誉、财富和权力等; 2、以职权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通常是为了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滥用职权,违背法律规定,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在工作过程中漠视职责,肆意妨碍、拖延、甚至恶意违法等行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贪污受贿的危害如下: 1、对政府部门的危害:贪污和受贿行为容易滋生腐败,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损害政府形象,降低政府的执行效率,影响政府公正行政; 2、对企业的危害:贪污和受贿行为容易涉及商业环节,影响企业的经营效益,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者和消费者群体利益; 3、对社会稳定的危害:贪污和受贿行为会引起社会动荡、不满情绪等问题,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冲突甚至暴力事件。 综合上述,贪污受贿行为的严重性不仅在于其本身带来的伤害,更在于其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和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贪污受贿六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具体判多少年还要结合犯罪情节定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