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释义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一、第三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形 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 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三吗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追加有独三。法律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追加有独三,只会让有独三本人去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二审可以追加第三人吗,怎么追加 在民事诉讼中二审能追加第三人,但是对于追加第三人是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追加第三人的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可以追加第三人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就得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否则就剥夺了第三人上诉的权利。也就是在二审中人民法院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进行实体诉讼,否则就剥夺了第三人的上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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